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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暂行)
2013-06-13 17:31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有关领导、监察室、学生科、教务科、保卫科、校团委等部门成员及相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对退学、休学处理及其它取消学籍或不能毕业处理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审议后作出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分(处理)单位送达复查决定。

第五条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学校在籍学生本人。

第六条申诉受理范围是学校在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七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九条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件或与之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条申诉时效为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次日起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受处分(处理)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的学生申诉采用分级处理方式。其中学生对分院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委员会将学生申诉材料转学生科进行调查处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由申诉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表决。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和不能毕业处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的代表及关班级人到会。

第十三条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班级的班主任,则对该案应当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四条复查决定是贵州省化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贵州省教育厅另行提请行政申诉。

第十五条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贵州省教育厅或司法机关提起申诉或诉讼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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