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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06-13 17:20  

第一章 校级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校级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的奖励标准为:中职生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的奖励标准为:中职生每人每年800元。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上一学年综合考核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二等奖上一学年综合考核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综合考核成绩=考试科平均成绩×0.5+考查科平成绩×0.3+德育成绩×0.2)[考查科平均成绩=(优科目数×95+良科目数×80+及格科目数×60)/考查科目数],且无补考科目。如各班级因综合考核成绩的限制而使校级奖学金名额用不完时,可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综合考核成绩的要求。

第五条 各班要成立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各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班主任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符合校级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不能进入班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六条 我校校级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各分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院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院级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下列其中一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我校校级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贵州省化工学校校级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名额下达到各班级,各班级在接到名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监督电话须包括学校资助中心及校监察室电话)及评审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班级上报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并经学生科审核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内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或上网等方式予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决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条 各班级上报校级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材料包括:1、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2、各获奖学生的申请及申请表;3、各获奖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加盖教务科公章)。各班级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计算学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时,有小数点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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