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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13-06-13 1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我校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用人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公共岗位和部门岗位。公共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测算统计,报校领导研究核定。部门岗位由校内各用人部门提出,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统计完毕并经学生科核准无异后报校领导研究核定。

第八条每年3月份和9月份,校学生资助中心将由学校研究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学生公布,根据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学生自愿报名,各班级组织推荐。学生报名时,应持书面申请并附所在班级推荐意见,在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公共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竞聘;部门岗位由用人部门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应本着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表现,确定人选。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公共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管理,部门岗位由用人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我院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分为固定岗位酬金和临时岗位酬,固定岗位酬金又分为一类岗位酬金和二类岗位酬金,一类岗位每月酬金100元,二类岗位每月酬金50原为(70)元;临时岗位酬金按小时计发,根据工作的难度及强度,每小时按4至6元的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用人部门在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扣罚劳动酬金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院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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