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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2013-06-13 17: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协调发展,使各项资助得到合理分配,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让更多的学生受益,教育学生回报母校,感恩社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二条 贵州省化工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订、落实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负责全校各种资助项目的组织评审及对科室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生科、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条 各班级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班级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各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班级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的开展。

学生资助工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挂靠在学生科,职责包括:

(一)制定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和助学基金的发放;

(四)负责各种困难补助的审核、发放;

(五)负责学费减免的审查;

(六)负责其它与困难学生相关的资助工作。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级别及条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中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贵州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中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各班级要向其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新生进校后,开始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班级审核通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通知各班级。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包括:

(一)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我校学生的一切权利;

(二)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按困难等级享受国家和学校给予经济困难学生不同程度的资助,包括奖、、勤、贷、助、补、免等。

(三)经济困难学生有权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义务包括:

(一)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我校学生应尽的一切义务;

(二)经济困难学生应强化诚信意识,严格自律,履行受助过程中承诺的各项义务,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三)经济困难学生应端正态度,努力学习,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教育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四)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安排,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经济困难学生应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的学习;

(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须遵守《贵州省化工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经济困难学生应艰苦朴素,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不挥霍浪费;

第六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我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式包括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1、我院国家助学金、院级困难补助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2、勤工助学主要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问题。勤工助学按月计酬。

第十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必修课、选修课无零学分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章 评选时间与评选比例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院级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校生。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院级困难补助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参评学年结束后的下一学期。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比例根据当年省教育厅划拨给我院的名额确定。

第八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院级困难补助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项资助评选前,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班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科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各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的资助评选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将无资格参加评选:

1、参评学年未取得学籍的学生;

2、参评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考试科目;

3、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已获资助金额将被收回:

1、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

2、触犯国家法律者;

3、违反校规校纪,并被通报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保留学籍、退学、停学、自费出国者。

第九章 资助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是:

(一)经济困难资助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学生获得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特别经济困难学生在受助过程中享有优先权。

(三)学校对于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特别的资助与鼓励:

1、毕业后志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者;

2、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成绩突出者;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者;

第二十七条 我校所有学生资助必须遵守以下工作流程:广泛宣传-→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班级推荐-→班主任审核推荐-→公示-→学生科审核推荐-→公示-→学院审核通过-→公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积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吸收在册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各部门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需要的原则。(详见《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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