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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贵州省化工学校考场规则
2013-06-13 17:15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不准入考场,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

二、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变动座位。并将本人的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三、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和草稿纸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可带计算器,但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已带入的违规物品,应在正式开考前放到教室的讲台上。

四、考生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考试铃响后,方可开始答卷。

五、考生未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谈话。

六、考生答卷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的圆珠笔、钢笔或中性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卷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便讲话、交头接耳,对试卷有疑问或试卷印刷不清楚时可举手后询问监考老师。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放,等候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在考试期间,监考教师有权对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十一、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按《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六章处理。

1、班主任、教务科和学生科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各班级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学习学校的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2、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3、考生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作弊: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3)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纸条等其他方式给接受者;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交流内容并在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4)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5)考前在课桌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他作弊准备者;

(6)考场内携带与考试要求不符的电子工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8)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9)私自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10)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4、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学生的作弊事实后,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报教务科审核,教务科于24 小时内张榜公布。

5、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1)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

(2)考试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考试作弊一次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

6、考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对监考教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教务科申诉。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威胁、侮辱甚至殴打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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