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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013-06-13 17: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实践基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做好学校的宿舍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宿舍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学生第一”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认真做好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住宿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素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化工学校所有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在校生及短期进修、实习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在学生科的领导下,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全面管理。其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

(二)制定、落实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宿舍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对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对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五)协调班级对学生宿舍住宿资源进行调配及管理;

(六)对学生宿舍秩序、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七)对宿舍内、外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

(八)组织学生参与宿舍的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把宿舍建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

(九)全心全意为住宿学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项目;

(十)负责将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及时向学生处和相关系通报,每学期对各班学生在学生宿舍的总体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十一)负责对宿舍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第六条学生科、各班级班主任等在学生宿舍对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在学生宿舍派驻学生班主任,做到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

(二)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深入宿舍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感情沟通,帮助解决问题;

(三)加强对学生在宿舍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

(四)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稳定;

(五)指导、会同宿管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

第七条保卫科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宿管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宿舍发生的寻衅滋事、打假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定期对学生宿舍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第八条学生会和楼管委在学生科和宿管中心的指导下,在学生宿舍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文明守则、严以自律教育活动;参与宿舍民主管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促进宿舍文明建设;积极为同学提供服务;帮助学生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学生宿舍实行交费住宿制度。学校在校生及各类函授生,须持财务部门的交费凭据及有关证件、证明,按时到宿管中心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在校生须按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

第十条学生宿舍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以专业为单位集中分配,分班级管理使用。每学期末各班级向学生处宿舍服务中心提交学生宿舍需求计划,由宿管中心汇总统一制定宿舍使用方案。按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好本系学生的住宿。各班级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班学生住宿安排情况报宿舍服务中心,以便汇总建档。

第十二条设立各班应设立学生宿舍教育文化活动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宿舍文化教育、竞赛、评奖等开支。此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设立学生科宿舍管理专项经费。学校按学生实际住宿人数,以每年6元/人的标准制定宿舍管理经费预算计划,用于开展宿舍文化教育服务活动及奖励、宿舍标牌、证卡、宿舍卫生工具购置等开支。

第十四条若班级学生拖欠学生住宿费用,暂扣相应班级的学生管理经费填补。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的区域、楼号、房间由学生处宿管中心进行分配与调整。住宿人入住房间、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学生主管部门或班级安排。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宿舍房间及床位。

第十六条每间宿舍按照相关标准安排8人住宿。学生寝室设寝室长一人,寝室长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其它同学应服从寝室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每个寝室成员都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宿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宿舍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宿舍管理员,由管理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丢失钥匙不报告或私换门锁属于违纪行为,由相关班级或学生科做出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需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宿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卫生科核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走读申请表),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审核,学生科批准,宿管中心备案后,方可退宿走读。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宿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宿管中心办理手续,相关住宿费的退费事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住宿资源允许情况下),原则上只在每年的11月份统一办理。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签署意见,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宿管中心下达《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调整住宿通知单》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宿时,须主动与宿管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宿舍内要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住宿人员不得在宿舍内外墙面和家具上涂写、刻画、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不得从窗户向外仍垃圾;不得在宿舍楼内豢养狗、猫、兔、鸽、鸟、家禽、蛇等各种动物。

第二十四条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负责制。各宿舍楼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刷间、宿舍楼周围责任区等)保洁。学生应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内卫生实行值日制度,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上课前打扫好宿舍卫生并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桶(车)内。宿舍管理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内容为:窗户玻璃、桌面、地板、天花板卫生、宿舍内卫生间、阳台和床铺、鞋子、日用品整理等,每周定期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宿舍卫生成绩通过量化处理后,纳入对班级、学生个人的相关考评。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酌情及时报告宿管中心、学生科、保卫科、公安110等。

第二十八条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在宿舍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不得使用明火、纯电阻性发热电器(饮水机除外),禁止在宿舍内吸烟。违反规定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学生科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住宿人员做出处罚。

第二十九条住宿人员的贵重设备、物品(单件价值1000元以上),建议办理个人财产保险;在宿舍存放时,应妥善保管,个人保管不便的,可交由宿舍值班室代存;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或交由相关部门代为保管;否则,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查房时,住宿人员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

第三十一条住宿人员或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学生宿舍,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检查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内不得吵闹、大声喧哗、斗殴、酗酒和大音量收听音乐。

第三十三条宿舍门卫值班人员应严于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检查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宿管中心要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住宿人员不得随意移位、更换、改造和拆卸。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进住宿舍时必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宿舍室长为指定管理员。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宿舍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若为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住宿人员集体承担赔偿。

第三十六条宿舍内电话、饮水机等物品,采取相关部门及商家的使用和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自备计算机,必须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学院网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终止使用时,应办理终止手续。学生不得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私拉乱接。

第三十八条学生宿舍用电容量大,存在瞬时电压波动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学生可自行配置电源稳压保护器,以免造成计算机损坏或数据丢失。宿管中心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

第七章 宿舍水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宿管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统一调配和管理,以“安全节约、定额计量、超额付费”为水电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智能定额管理,每人额定使用电度为4度,每间宿舍(按8人计)每月负责供应32度电,(不足8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一次性充值,使用完后,系统会停止供电,停止供电后由学生到宿管中心开具充值金额收据交费,学生凭交费收据到宿管中心智能控制管理室充值恢复供电,所交电费若当月未使用完,系统会自动转入下月使用。

第四十一条宿管中心适时对提前就业或毕业实习班级空出宿舍的剩余电量进行清零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了消除宿舍安全隐患,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纯电阻性发热电器。智能控电系统对每个宿舍用电负荷和用电类别进行分类控制。

第四十三条根据学院变压器负载量核算,学生宿舍用电最大负载设置为600W,辅导员宿舍为1200 W,若过载,系统则自动断电,拔掉过载电器2分钟内自动恢复供电,三次(含三次)以上使用过载电器,则系统会停止供电,学生需到宿管中心办理恢复供电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三次(含三次)使用过载电器停止供电后、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宿管中心同意后方可恢复供电,并缴纳相应手续费,恢复供电后若继续使用过载电器并造成断电,因过载造成的设备更新费须由学生承担(包括相关设备成本),由此引发电路起火造成安全事故,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住宿人员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八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六条宿舍调整时要经宿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所损坏物品由原使用者或部门负责分清责任落实赔偿。未经宿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的,所损坏物品由接手使用者或部门相关人员承担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打架斗殴或人为故意造成物品、设施等损坏的,由当事人按维修成本的2倍赔偿。

第四十八条宿舍楼道内的公共物品、设施(如消防指示牌、消防栓、应急灯、门窗、墙壁、楼梯扶手、电源插座等)实行分区域管理负责制,由相距以上物品设备最近的系或班级宿舍成员负责监督使用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宿舍管理员对公共物品、设备设施负有管理、监督使用的责任。对未及时发现,制止监督不力的损坏,宿舍管理员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学生宿舍的零星维修由宿管中心负责,专项维修按年度计划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若宿舍设施损坏,住宿人员应及时报修。宿舍维修人员对宿舍内水、电、暖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为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 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 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自然破裂;

3. 电表、水表自然故障或换新;

4. 日光灯管、灯座、风扇自然损坏;

5. 电话线路自然故障;

6. 门插自然损坏;

7. 照明等自然故障;

8. 其他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 门窗玻璃人为损坏;

2. 室门、柜门、床架人为断裂或破损;

3. 门插、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

4. 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

5. 水龙头人为断臂;

6. 插座、开关板人为断裂;

7. 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8. 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

9. 人为损坏各种线路;

10.日光灯管、灯座等人为损坏;

11.其他人为损坏项目。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五十二条宿舍文化建设,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五十三条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宿舍文化。

第五十四条宿舍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浓厚宿舍育人氛围。

第五十五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盘片和登陆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五十六条使用电话,应文明讲话,礼貌用语,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 假期学生留校住宿管理

第五十七条寒、暑假期间,经学校批准留校住宿者,持有关证件到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安排住宿。与学生签订的住宿管理、安全协议在假期中依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需要留校住宿者由宿管中心和各班级班主任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 学生离校、退宿手续的办理

第五十九条符合走读条件的在校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班级审核,学生科批准,宿管中心备案后,可以走读。

第六十条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经管理人员对宿舍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毕业生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第六十一条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交回宿舍钥匙。

第十二章 “星级文明宿舍”评比

第六十二条“星级文明宿舍”是学生宿舍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由宿管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日常检查记实,每学期组织评比。评比标准、办法详见《贵州省化工学校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第六十三条参与宿舍管理服务的学生干部应认真负责,积极开展工作。学生科、各班班主任等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与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宿管中心对学生在宿舍内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学生科、相关班级通报,由学生科或相关系依据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同时向宿管中心反馈。

第六十五条宿管中心要定期向校领导及相关部门、班级通报宿舍管理情况,为学生管理部门和各系提供学生工作考评依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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