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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2013-06-13 17:35  

为了有效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向长期化、项目化、阵地化发展,根据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社会实践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中职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中职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中职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五条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团委、学生科、校团总支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团团委,日常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六条中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假期和平时课余时间,有组织地进行以科技文化服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文明共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

1.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深入城镇、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从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2.科技服务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3.文化服务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4.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

(1)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

(2)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3)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它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七条中职学生可参加学校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寒假、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1.利用假期,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团队和分散集中团队(统称实践团队)及个人活动。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专业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重点实践团队需有教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2.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形式新颖、内容丰富、预算合理、方案详实。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表,经学校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校统一上报院团委。跨跨专业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校负责该项目的申报。院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三章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本着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各级团学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由专业教师带队。

第十一条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二条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除平时的活动外,要求全部学生每年应该至少参加一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3天。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中职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院、贵州省化工学校和社会、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提供路费、食宿费及活动费等基本开支。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学校团委向院团委上交具体接待单位名称和团队立项申请书。学院将审核上报材料以确定是否对社会实践团队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院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冲帐;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成果宣传、总结、深化工作

第十九条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在主流媒体、校园网、校园广播电台等校内媒体,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也要利用海报、条幅、喷绘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为了扩大和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在组织搞好成绩考评的基础上,各级团组织和学生工作分院统还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地向前发展。

第二十一条校团委要及时认真全面地做好全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按时报送上级团组织。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的纵、深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根据各实践团队活动组织、发动;活动规模、影响;活动成果总结、教育效果;活动参与人数、团队数量以及成果质量等几个方面评出若干个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社会实践优秀服务团队、优秀实践成果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申报“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社会实践优秀服务团队”的单位,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优秀实践成果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院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先进个人奖”由校团委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报院团委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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