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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2013-06-13 17: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中职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各方面兴趣和技能,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与组织。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由共青团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和注册。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社团由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统一领导对学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管理。

第五条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繁荣校园文化。

第六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贵州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试行办法》。学校对所有学生社团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共青团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册、注销及日常管理。凡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需服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校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学术类和兴趣类,各社团申请成立时,需按此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并遵守《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学生社团至少有二十名在校学生共同发起,并经贵州省化工学校团委(团总支)的推荐或同意,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组织经验。

(三)学生社团发起人近二个学期内无不及格现象,学有余力,无不良表现,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并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学生社团须有明确合法的活动宗旨和活动范围,活动内容要求积极健康,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和同学的成长。社团成员均为我校在校学生。

(六)校内无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学生社团存在。

(七)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必须为非赢利性质。

第十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社团拟任负责人按照以下内容向院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1.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内容包括:

(1)社团名称、社团类别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4)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5)社团成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社团终止的程序。

2.发起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专业、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等。

3.关于社团发展简述的申请报告。

(2)院团委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2)社团批准成立后,社团负责人须至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并填写表格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A.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内容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的。

B.校内已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C.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或近二个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合格现象的。

D.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E.违背了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的任何条件之一的。

(二)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团成立。

(三)新成立的学生社团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成为准社团。准社团必须在一个学期的试运行期内通过考核才能成为正式社团。

第三章 贵州省化工学校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贵州省化工学校自行成立的学生社团原则上由贵州省化工学校团总支自行管理,但仍需接受院团委的宏观指导,每学期开学和期末需向院团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开展大型活动向院团委递交活动方案备案。

第十二条院内大型社团活动,需要参加的社团到院团委提出申请,接受院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及院团委的宏观指导。

第十三条贵州省化工学校社团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贵州省化工学校团总支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每学期期末到院团委递交财务报表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四条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是社团的学生干部。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鉴于我院学生在校周期时间较短,院社团负责人更新较快,各社团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必须采取民主投票制度选举新一任社团负责人,选举过程中产生的选票及当场选举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反馈到院团委备案。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负责人有两个月的观察、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社团联合会的审查通过,方可成为正式负责人。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过学校或学院的行政处分;

(二)曾因为违反规定被撤职;

(三)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四)近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五)有其它特殊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罢免,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社团活动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对学生的安全造成隐患;

(四)其他严重违反《贵州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社团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向院团委及校团委反映社团建设情况,有权对社团活动进行建议或投诉。

(二)有权了解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参与社团的日常会议,监督社团工作。

(三)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按照该社团章程担任内部职务的权利。

(五)有权了解社团的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服从社团联合会及所属社团的管理监督,加强自身建设,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参加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注销

第十九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

(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社团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解散的;

(二)与社团联合会批准的其它社团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社团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学生的安全造成隐患,社团联合会认为应该注销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团联合会对申请注销报告原则上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

(一)已获得社团联合会批准,但活动仍未开展的;

(二)社团财务状况不明确的;

(三)自行解散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一条社团向院团委提出注销申请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一)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社团应在清算结束之日一周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返还社员,特殊情况的由团委与社团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勒令该社团注销。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受院团委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学生社团组织应积极配合学校院团委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一)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觉悟,陶冶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二)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三)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四)每学期各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少于五次。

(五)社团开展活动要紧扣本协会的宗旨,以提高会员的技能为根本出发点,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六)社团活动要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能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七)社团不得单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同一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对社团的全部财务状况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经费包括社员会费和社团奖励基金两部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向全体社员公开,每学期期末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布财务收支报告,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原社团负责人离职前,必须向全体社员做任期内财务收支报告,同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程序,各社团必须合理使用经费,并做好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章详则请参阅《贵州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评优制度为每学年进行一次“星级社团”、“优秀社团“的评选。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

(二)社团财务混乱或财务情况隐瞒、漏报、不报的;

(三)社团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学生的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未遵守社团联合会相关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规的学生社团,社校团委批准后有权实施处罚,处罚共分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勒令整改、勒令解散四个级别,同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章详则请参阅《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评优细则》。

第九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成立后,除做好日常管理,必须定期开展活动。对开展较好的院级或校内外反响较好的活动,团委给予一部分经费补助,并作为年度星级社团评选依据。

第三十七条根据我院学生实际情况,为加强学生的整体素质,各社团应加强对协会成员的思想指导。每周举办一次思想交流学习活动,定时上交学习成果记录,并作为年度星级社团评选依据。

第十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社团的社长与副社长不得是同一个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对社团的全部财务状况负责。

第三十九条社团的财务状况向全体社员公开,每学期期末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布财务收支报告,并报社团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条原社团负责人离职前,必须向全体社员做任期内财务收支报告,同时接受院团委的财务审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社团会费包括社员缴纳费用,社团经费及社团奖励基金三类。

第四十二条社员缴纳费用原则管理如下:

1、会费为每学期每人10元。

2、会费收取时间一般统一要求在每学期期初收取;

3、在收取会费的同时,应该要求会员登记本人基本情况(班级、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并使用社联统一的收费票据。

4、退还会费,应该制作《付款证明单》,由会员签收确认;

5、社团批准予以注销后,该社团的财产原则上返还社员;

6、收费结束后,将具体情况(包括社团总人数、社员姓名、收费金额等)上报理事会,会费收取一个月内由理事会统一在学校公示

第四十三条社团会费支出管理

1、社团会费支出是指社团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花费的资金及固定资产耗费和损失。

2、社团会费支出包括:宣传费用(如海报、横幅、宣传单制作费用);活动项目支出(如活动奖品、车旅费、老师讲座兼课费、演出道具费等);其它必要费用。

3、社团经费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统一发票、专用发票或加盖公章的收据,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社团的支出若违反纪律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社团会费财务审核

1、社团内部应设一本财务账本。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真实的反映在财务账本上。社团的每一项支出须有发票或证明及其签字或盖章,发票或证明的背面必须由社团负责人的共同签名认可。

2、社团每月应向社团联上交一份财务报告电子版。

第四十四条院团委联合会将根据投诉情况对对社团的内部账本进行审查。如发现账本及凭证账目不明晰,凭证不齐全的,审计人员有权要求社团负责人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试行办法各项具体工作由院团委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由共青团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制定。共青团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对本办法享有解释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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