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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化工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3-06-13 1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贵州省化工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职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纪律处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私接电线、电灯,在寝室开小伙,经教育不改者;

(二)、酗酒或在校园内聚众喝酒,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吹嘘打哨,不听劝阻,但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四)、在教室、寝室、走廊、楼梯等处踢球、打球、溜冰,经教育不改者;

(五)、乱扔垃圾、乱倒水,经教育不改者;

(六)、男、女生未经许可互串寝室,不听劝告、情节严重者;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值班电话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八)、一学期旷课累积超过18学时不足30学时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半年期满后,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可延后半年解除留校察看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一)、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

(二)、酗酒或在校园内聚众喝酒,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参与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致使他人轻伤者;

(四)、盗窃、骗取他人钱物者;

(五)、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公私财物者;

(六)、不服从教育管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校园正常秩序者;

(七)、有考试违规夹带、请人带考或替他人考试等舞弊行为,情节轻微者;

(八)、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允许在外租房者;

(九)、宣扬封建迷信,收看、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或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情节轻微者;

(十)、一学期旷课累积超过30学时,不足70学时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拘留或其他处罚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留宿异性、到异性寝室留宿者;

(七)、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在校园内拉帮结伙、敲诈、勒索、威胁、迫害他人者;

(八)、吸食违禁药品或毒品者;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者,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

第十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男女交往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餐厅、教室、公寓或校内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视认错态度和改正行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因吸烟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涂污、撕毁、涂抹学院张贴物,给予警告处分;如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 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分院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DHCP、FTP、BT、博客等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一般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调查取证,对违法、重大违规、违纪由保卫科会同司法部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程序正当、取证完整。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所在班级、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相关班级班主任要及时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班级的,分别由各班级对本班的违纪学生进行调查;也可由保卫科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由学生科出面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各班级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科审核;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开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科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并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二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的格式要规范、统一。所有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都应附被处分学生的个人材料(包括事情经过、检查等)和学校的调查材料等原始资料。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文件要加盖公章,标题要用宋体2号字、加黑,正文用仿宋体4号字并用A4纸打印;学校处分决定的标题为“关于对xxx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学校处理建议上报的标题为“关于对xxx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处分的开头要写明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籍贯、专业、班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由学校负责存档。所有违纪学生处分的文件都要报学生处备案。学生科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贵州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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